12月27日,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泸州“10·17”事件涉案刑事案件9件11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。被告人冯建、何正国、陈锡均等11人分别涉嫌放火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、妨害公务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8个月。
法院审理查明:2012年10月17日,发生在龙马潭区红星路的“10·17”事件中,11名被告人分别参与实施了打、砸、烧、冲击国家机关场所、妨害执行公务等犯罪行为,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、人身安全危险、道路交通堵塞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、社会危害、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,依法作出判决。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,仔细审查本案证据,做到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性准确,量刑适当。法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,辩护律师参与庭审并发表质证、辩护意见。庭审中,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出示了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,证实了被告人的相关犯罪事实,11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表示认罪服法。
在公开审理过程中,市区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及普通群众等参加旁听。(泸州新闻网)
事件梳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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